舜地企业集团非法吸存
2005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孙立朋、宋志萍夫妇分别成立、收购数十家公司,组成了“舜地企业集团”,但是该集团并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该集团名下的石家庄舜地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自2006年开始,也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合作开发多种旅游和房地产项目为名,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以高回报、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自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亿余元,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本案进行审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立朋、宋志萍作为多家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股东,均直接决定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两人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部分资金以个人名义捐赠给寺庙或用于个人消费,致使巨额资金无法追回。为逃避打击,被告人孙立朋指使张立梅等5名被告人销毁了石家庄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资料。张立梅等80余名被告人,分别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地区分公司经理、分店店长、业务人员,直接组织、管理或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被告人孙立朋有期徒刑二十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宋志萍有期徒刑十三年;对其他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活动的7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对犯罪情节轻微的6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