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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实施盗窃,聋哑人主动投案能获轻判吗?

刑事案例           阅读:34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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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实施盗窃

1997年1月15日,因女友被其兄长指婚给陈某,为实施报复,被告人王某(聋哑人)遂伙同谢某(同案犯,已判刑)将陈某价值3400元的摩托车偷走,并销赃得款1400元,被告人王某分得500元。案发后,谢某花费1900元赎回摩托车并退回陈某,并和王某共同赔偿陈某修理费300元,后谢某获刑,而被告人王某一直逃亡在外。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500元。

聋哑人主动投案能获轻判吗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王某公诉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石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本案被盗摩托车被及时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被告人又具有自首情节,且是聋哑人,系初犯、偶犯,决定依法对其适用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

因此,石城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免于刑事处罚,所退赃款5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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