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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博物馆内展品遭窃,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4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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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博物馆内展品遭窃

2011年5月8日,被告人石柏魁进入位于景山前街4号的故宫博物院内,后进入斋宫。当晚20时许,石柏魁断开斋宫配电室安防系统电源后,进入诚肃殿,打破在殿内展出的《交融——两依藏珍选粹展》展品展柜,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展览的金嵌钻石手袋、金錾花嵌钻石化妆盒等手袋及化妆盒共计9件。后石柏魁在逃跑过程中,先后将所窃5件展品遗落或丢弃在故宫后宫围墙东北角、十三排南岗亭南侧及上驷院东面竹林内等地,后逃离现场。后将未能销赃的四件展品丢弃于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西侧的垃圾桶内及知春路大钟寺东路北口路边。上述被盗的9件物品经核实,香港两依藏博物馆投保金额共计41万元。

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公诉机关认为,石柏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实施盗窃犯罪,并多次盗窃,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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