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逃逸
2011年7月28日晚,谢某酒后驾驶雪佛兰轿车回家,在给一起租住房子的杨某打电话时,将女子王某驾驶的标致307的左后部撞了。谢某遂通知杨某来为其包庇。王某以谢某酒驾为名向杨某索要钱财,因价钱双方未谈妥,杨某将谢某的三个朋友的电话给了王某,王某即与三人联系,杨某遂主动向交警声称是自己开的车,因为注意力不集中把王某的车撞了。后王某联系到谢某的朋友许某,王某索要30000元钱,许某同意,即与几个朋友凑钱,并赶往事发地将钱交给王某,王某写下一张收条给谢某的朋友。事发一个多月之后,王某花费5000元修车,因认为修理费应由谢某等人承担,在和对方联系无果的情况下,王某遂找到交管部门让对方承担修理费。谢某得知此事后向交管部门坦白了其醉酒驾驶的事实,以及王某向其朋友索要三万元的事情。后公诉机关分别以谢某犯危险驾驶罪、杨某犯包庇罪、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危险驾驶罪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谢某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杨某明知他人犯罪,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杨某在犯罪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还了所获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对王某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约束力,在特定环境下失足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属偶犯,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改意愿,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杨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