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大金融诈骗系列案审结
2006年9月20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霍某某、田某某、刘某某谎称帮助银行的朋友完成存款任务,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山东某计算机公司的存款200万元。其中,被告人银行工作人员霍某某利用工作之便偷出开户时的预留印鉴,被告人田某某等比照刻出假章并冒领空白支票,后转入被告人刘某某的账户。2006年12月10日,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山东某计算机公司报案称存入某银行文东支行的200万元存款被人取走。2007年2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霍某某、田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据悉,被告人赵某某还于2006年9月22日用其诈骗所得的132万元作为高息向济南某汽车公司借款2000万元,先后从某银行槐荫支行开出票面金额分别为900万、600万、500万的全额承兑汇票,将此2000万承兑汇票交给济南某汽车公司用作还款。2006年12月,兰州警方抓获持票面金额分别为500万、600万假承兑汇票的4人。据悉,克隆票与赵某某办理承兑时内容、字体均一致。2007年初,被告人赵某某开出的承兑汇票克隆票在淄博成功诈骗400万元。
票据诈骗罪怎么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遂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将被告人赵某某等13人公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不服,遂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年9月24日,山东高院经过审理,二审裁定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12年到3年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