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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强奸抢劫猥亵妇女,抢劫、强奸如何定罪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77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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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强奸抢劫猥亵妇女

被告人林某曾因犯抢劫、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期满后,他又因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2007年10月8日被告人林某在刑满释放后,自2008年1月至6月又相继在辽宁省铁岭市、沈阳市等地,多次抢劫、强奸、猥亵妇女,致4人死亡。其中持械入户抢劫11起、未遂1起,致4人死亡,抢劫人民币2万余元;强奸作案7起,其中未遂3起;强制猥亵妇女1人。

抢劫、强奸如何定罪处罚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致4人死亡;其多次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与此同时,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还因强奸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院认定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林某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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