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多次盗窃
刘某现年19岁,正当花季年龄,但由于刘某自小父母双亡,小学毕业后便不得不辍学在家,由于家庭条件艰难,刘某辍学后四处漂泊靠给别人打工维生。2009年4月1日,刘某因盗窃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逮捕,2009年8月3日,18岁的刘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由于看守所关押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刘某于200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但刘某出狱后不久,即重又开始盗窃生涯。同年12月2日,刘某来到广饶县某书店和手机店盗窃电脑、手机等物品多件。案发后不久,刘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
窃取钱财数额巨大怎么处罚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而且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5月6日,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