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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盗窃稻谷十三吨,盗窃财物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28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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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盗窃稻谷十三吨

被告人易某和胡某,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罚,现已刑满释放一年多。2009年10月10日至10月中旬期间,易某和胡某合伙驾驶着一辆农用面包车,先后分别在14个乡村以农户存放在家的稻谷为目标实施盗窃,并隔天将窃得的大量稻谷出售到各大米加工厂,获取非法利益。两被告人在此期间,共计盗窃稻谷13671公斤,共获得人民币25154.6元。

盗窃财物的量刑标准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赃款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同时,两被告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0年5月5日,法院认定两被告犯有盗窃罪,并系累犯,依法分别判处被告易某有期徒刑五年,处以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胡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处以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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