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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盗窃手机杀害大学生,转化型抢劫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34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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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盗窃手机杀害大学生

200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杨成伙同他人在杭州市德胜路浙江工业大学朝晖校区附近的小吃夜市盗窃浙江工业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济源口袋中的手机时被杨济源和其同学当场发现抓获,为逃脱抓捕,杨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猛刺杨济源,并威胁其他抓捕人员。后杨成伺机司机逃离现场,于次日即2010年1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济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转化型抢劫的量刑标准

公诉机关认为,杨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济源的家属在庭审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杨成提出50多万元赔偿要求。2010年5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庭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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