嚣张盗贼行窃故意留纸条
1999年,被告人张某因盗窃罪、抢劫罪被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2年,张某因脱逃罪被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0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27日,为谋取钱财,被告人张某潜入大兴区旧宫镇庑店村北京肯比联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将价值2480元的一部手机和一个装有价值13920元的男士手表和现金155680的木柜盗走。
当晚,张某拿走办公室钥匙,并留下写有“我只拿了钱,柜子在我租的房子里”的纸条。事后,张某退还北京肯比联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缴出赃款39310元、手表一块、手机两部、MP3一台及银行卡一张。
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吗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社会危害性相对降低,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大兴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