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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越境终自首,偷越国(边)境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2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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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如何处罚

2005年4、5月期间,眼看自己的小姐妹们出国赚大钱,刚满18岁的被告人冯某很是羡慕,遂产生了出国的念头。随后,冯某借用朋友的户口薄,使用自己的照片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后并利用这个假身份证办理了3本护照和一张往来港澳通行证。

2010年3月29日,冯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冒用他人信息从2005年9月8日至2009年4月18日出入澳门、香港及泰国共120次,当其看到周边的女孩陆续被抓,才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遂选择自首。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息,偷越国(边)境120次,情节严重,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鉴于冯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2010年7月16日,巫山县法院一审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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