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2009年8月16日,徐某携带一纸袋,来到地处陕西北路的沪纺大厦二楼某餐厅就餐。餐后,徐某离开了餐厅,但把纸袋遗留在了餐馆。徐某,离开餐厅后报警向警方求助,说有人要谋害他。巡逻110民警李某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来到沪纺大厦,发现徐某面带暗灰色,目光散乱、语无伦次。
随后,大厦保安人员向李某报案,称刚才餐厅有人遗忘一纸袋,民警在纸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可卡因、等各类毒品150余克。通过餐厅服务员辨认纸袋正是报警人徐某的。服务员证实说,“他(徐某)先把纸袋放在6号桌的椅子上,然后坐在7号桌上点了两个菜,期间他拿出索爱手机欲要开机,但不知怎么手抖的厉害开不了机盖,我就帮他把手机开机。过了几分钟,他问厕所在哪里?经指路后,他就挎着咖啡色背包出了餐厅,而那只印有‘沪纺大厦’字样黄色纸袋还是放置在原处。”
面对服务员的指控,徐某否认该纸袋是他遗忘的。巡警李某将徐某带至医院进行了尿检,证实徐某尿样中甲基苯丙胺反应为阳性。
警方调取该大厦内监控录像,录像全程记录了徐某是从走进该大厦,登记入住客房,直到离开餐厅的全过程。录像证实,徐某走进餐厅时,手拿纸袋,离开时手中纸袋不见了。通过调查徐某女友证实,前一天晚上,徐某在该大厦4楼客房内曾吸食过毒品。由于徐某言行比较反常,不时声称有人想谋害他。司法机关对其精神状态作了司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徐某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能力。检察机关遂对其提起公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证据,从餐厅服务员证词、保安监控录像、徐某尿样鉴定到徐某女友陈述和司法鉴定结论,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后认定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一审判处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