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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涉黑案25人获刑,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8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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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如何定罪量刑

自2007年以来,黄某1、黄某2兄弟先后纠集刘某、史某、钟某等23人及其他同伙,勾结越南籍男子“阿黄”,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黄某1、黄某2为领导,以越南芒街市一家宾馆为据点,以诈骗为主要目的的跨国涉黑违法犯罪组织。在2007年7月到2008年11月期间,以黄某1、黄某2兄弟为首的跨国涉黑组织,在中国东兴边境组织偷渡大量游客到越南芒街市,并在越南对游客实施抢劫、诈骗等。在越南警方的配合下,中国警方查实,这一跨国涉黑组织在越南共实施抢劫、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44起,共抢劫人民币2。52万元,诈骗人民币105万元,涉案总金额达600余万元,组织他人偷越国境125人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兴籍男子黄某1等2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等5项罪名,向广西省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03月1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首次审理涉黑案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等判处首犯黄某1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5万元,其余24名涉案人员也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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