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处罚
被告人王某1、王某2、伙同李某(化名,另案处理)于2008年4月至2009年2月期间,数次两人或三人结伴,经过密谋后先后多次在广东东莞市各大医院的门口,锁定将车停在医院停车场的车主,先是由一人盗窃受害人车主的钥匙,然后伙同同伙用偷来的车钥匙将车开走,再通过被告人廖某往外销赃。其中被告人王某1参与盗窃12宗,涉案金额达901358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2参与盗窃10起,涉案金额为826542元。被告人廖某帮忙销售赃车8辆,价值590303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廖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买卖、介绍买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盗车团伙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盗窃团伙主犯王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主犯王某2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罪犯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