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妇女卖淫罪如何处罚
2009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和张某(在逃)三人合谋对未成年少女实施奸淫。首先,被告人王某借玩耍为名,将受害人何某(16岁)、刘某(16岁)骗出。次日,三名被告人又借帮忙找工作为由,将受害人何某、刘某骗至浙江省宁波市。途中,被告人王某和李某对两名受害人实施强奸。此后,王某等三名被告人以威胁、逼迫等手段引诱受害人何某和刘某在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春天”等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赃款全由被告人李某、张某私分。2010年初,被告人李某、王某相继抓获归案。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以到洗浴中心卖淫赚钱为诱饵,引诱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妇女卖淫罪。被告人李某系主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恶劣,对重要犯罪事实推诿抵赖,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亲属又代为交纳了部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系从犯;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重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恶劣,无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10年7月16日,法院以犯引诱妇女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