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判刑
因父亲于2010年3月10日,在鹰潭市胜利东路与建设路口横过马路时被公交车撞倒碾轧致死,3月11日凌晨,龚某1、龚某2、龚某3三兄弟纠集亲戚30余人抬着40多个花圈来到公交公司,将公交公司各个门口堵住,导致该公交公司146趟公交车无法正常运营,严重影响了市民的出行。
龚家三兄弟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公诉至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家三兄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等处理意见出台便围堵公交公司的行为,致使公交公司营业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龚某1系犯罪的首要分子,老二、老三也积极参与。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认案态度较好,悔罪表现较好,且龚某3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2010年5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龚家三兄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