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罚
2004年2月2日,为谋取钱财,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尹某某、李某某乘坐了范某某的面包车行至目的地后,趁范某某不备用绳子勒住范某某的脖子,导致其窒息死亡。随后,三人搜走范某某身上80多元钱现金将尸体抛至山沟,并搬石头砸击侮辱尸体。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系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实施者,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此,秦皇岛中院于2008年张某某因强奸罪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某死刑,判处尹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
2008年3月27日晚22时许,因中午吃饭时与邻桌的三位客人发生口角,怒火未息的被告人王某1持刀来到饭店附近,疯狂砍刺三人,导致两人当场死亡后慌张逃至被告人刘某1家。秦皇岛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1连杀二人,犯罪情节、后果极其严重。法院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1死刑,以窝藏罪判处刘某1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4月28日晚19时许,高某某、王某2、曾某某、刘某2四人潜入秦皇岛市开发区某超市实施抢劫,高某某、王某2持刀进入超市将店主杀死,抢得人民币1120元和黄金项链一条后逃离现场。秦皇岛中院审理后认为,四罪犯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此,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高某某死刑、王某2无期徒刑、曾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刘某2有期徒刑七年。
2010年1月1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秦皇岛中院对三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张某某、王某1、高某某执行枪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