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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利低价购赃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35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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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判刑

北京一家餐馆的老板李某,自从开店以来,餐馆生意兴隆,整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得以迅速提高。因为过过苦日子,李某生活上就很是节俭,花钱都要算计一番。2009年11月,李某欲购买摩托车,联系了专门卖脏货的安某(另案处理),从安某手中花300元买了一辆;2010年2月11日,李某分别花650元、1250元先后在安某手中买了两辆摩托车。2010年3月10日,安某被获,李某也随后被抓。原来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判过刑,刑满释放后仍与狱中好友安某联系,李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且安某是在他的帮助下得以抓获,自己希望得到从宽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情节,现赃物均已起获,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丰台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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