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应当如何处罚
被告人潘某在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在没有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办诊所,在2006年和2008年两次被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给病人治病。潘某于2009年9月14日上午给一病人治病时,导致病人昏迷,后该病人被送往医院。潘某在事发后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者3万余元的医疗费等费用。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已两次行政处罚后,仍长期不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潘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