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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款潜逃未能逍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7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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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何处罚

被告人王某,浙江省温州市人。2001年,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王某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并判决王某向当时的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携款10万余元带着家人潜逃到西安。在潜逃期间,王某既未与法院联系,也不付执行款。2002年至2007年,王某在陕西省的宝鸡、铜川、延安市等地先后大笔投资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并获利8万余元。民警在延安将王某抓获,其妻子蔡某已向法院交纳了80万元执行款。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并在执行期间转移财产、进行高消费,拒不履行还债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鉴于案发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交纳了执行款,酌情从轻处理。

据此,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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