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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吞公司财产,职务侵占怎么定罪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66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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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吞公司财产

被告人李某、张某分别为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获嘉县办事处主任、出纳。2006年12月25日至2007年8月24日期间,张某、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车户的本金、行息、养路费等费用共计462。36万元,而二人将其中109。5万余元私自侵吞。案发后,张某退后了部分账款,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职务侵占怎么定罪处罚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李某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08年10月9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和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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