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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空头支票骗巨款,票据诈骗罪怎么定罪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60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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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空头支票骗巨款

被告人金某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2004年,金某先后申领了招商银行信用卡及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分别透支取现及消费6,300余元和7,200余元,经银行催款却至今未归还。2007年4月,被告人金某以江融公司的名义发包某空调机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骗得价值77,000余元的财物。2007年5月,被告人金某、朱某在明知帐户内无资金的情况下,用空头支票,骗得四台价值38,000余元的液晶电视机;2007年8月、9月,金某、朱某又以空头支票的形式骗得35,000余元的刨花板、价值98,000余元的杏花楼月饼票。

票据诈骗罪怎么定罪处罚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签发空头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朱某伙同金某共同签发空头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朱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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