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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修路私自套取财产,职务侵占怎么定罪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7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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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修路私自套取财产

被告人郑某1是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街道办事处某村3组组长。郑某1利用用企业征地安置补偿费对该组路面改造的机会,与承包人郑某2、李某等人先后采用各种手段增加工程量的办法,套取现金198927。64元占为己有。案发后郑某1退缴5万元,李某退缴11万元,其他两人也退缴人民币共计7万元。

职务侵占怎么定罪处罚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1身为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19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郑某2等4人与郑某1勾结,利用郑某1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郑某1有期徒刑5年,郑某2有期徒刑3年,李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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