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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又实施盗窃,盗窃怎么定罪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2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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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怎么定罪处罚

2000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间,被告人郭某因盗窃罪被法院两次判处有期徒刑。2005年8月14日凌晨,王某伙同多名同伙盗走了肖某的一台价值326800元的奥迪轿车,销赃后,王某分得赃款6000元。2008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与郭某结伙在郴州市苏仙区某市场内盗窃了一部手机和一个保险柜。两人将保险柜抬到了一个距案发现场1公里外的隐蔽处,后两人将保险柜打开,将里面的3900元人民币、1000元港币及首饰等物品盗走。郭某分得1。9万元人民币、1000元港币和一枚白金戒指,王某分得2万元人民币、1个黄金戒指和2个镯子。

2008年11月14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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