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能缓刑吗
商丘市某电厂家属院附近工地施工,给家属院住户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住户代表在和施工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解决方法未果后,高某、张某伙同他人于2012年7月1日晚,来到施工工地,用工地上的钢管、木棍砸坏施工设备、设施,受损物品经鉴定价值41170元。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高某、张某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张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张某能够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
2013年1月21日,法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