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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QQ号实施诈骗,诈骗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刑事案例           阅读:40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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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戴某辉、戴某勇两人利用在网络上购买的木马程序盗窃了在新加坡工作的田某的QQ号码,并使用盗窃来的QQ号码冒充田某与田某的母亲代某网上聊天,骗取了被害人代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代某人民币共计83000元。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某辉、戴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的方法,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2013年2月26日,金明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戴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年个月、戴某勇有期刑三年四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五万元、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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