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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使用假币交罚金,法院取消取保候审的情形

刑事案例           阅读:35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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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取消取保候审的情形

2009年1月30日至2月1日,被告人刁某盗窃京包高速线价值3560元的24米电缆线,2月1日刁某转移赃物时被当场查获。

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考虑其年龄较大,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法院让刁某交纳罚金一千元,但由于刁某所交罚金全为假币,后来在刁某身上又搜出面值为一千元的十张假币,法院决定对其撤销取保候审。

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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