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被告人李某因妻子与其离婚,而于2010年11月26日,和妻子分别去法院拿离婚调解协议书。李某的妻子坐着弟弟朱某的摩托车取完离婚调解协议书后便准备离开,李某因不甘心妻子与其离婚,遂上前拦住妻子二人,欲和妻子再聊聊,却遭到妻子的拒绝,于是李某恼羞成怒,拿出事先携带的尖刀向妻子和妻子的弟弟朱某砍去,致朱某的左耳部分缺失,其妻头部也被砍伤。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赔偿朱某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据此,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