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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醉初中女生后强奸,强奸罪会被判处死刑吗?

刑事案例           阅读:115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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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会被判处死刑吗

2010年9月21日,刘某某邀约其小学同学、某初中学生李某某到去找来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打工的云南省水富县人王某某。王某某系刘某某前男友的表弟,刘某某此来为打听前男友的状况。后王某邀请二女到租住的房屋聊天,打扑克,喝酒。后李某某和刘某某喝酒较多,便躺在了王某某床上休息。后王某某的工友陈某将刘某某约出,王某某趁刘某某离开卧室,便将房门锁上,强行与醉酒的李某某发生性关系。2010年9月22日,李某某回家后认为自己清白被毁,产生轻生念头,遂留下遗书,服下农药百草枯及樟脑球自杀。后被家人送到医院抢救,2010年9月26日,李某某因病情恶化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农药中毒死亡。

王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王某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系初犯;强奸行为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能归入刑法第236条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的范围;王某某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王某某的强奸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李某某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并最终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犯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立法要旨,也属于司法实践对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王某某犯罪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故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酒醉后,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011年5月1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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