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时间骗钱近200万
2008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韩某以投资成立矿业公司为名,骗取了张先生的投资款100万元。2009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韩某经李女士介绍认识了在某基金会工作的何先生,韩某向何先生承诺何先生帮助自己成了公司后,自己会向何先生的基金会捐款200万元,利用何先生的信任韩某骗取了何先生94万元。韩某骗取的钱财大部分用于偿还自己所欠的债务。2010年2月11日,韩某被警方抓获,后其家属代其退还了何先生10万元。
诈骗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韩某虚构事实获得钱款后,据他供述大部分用于它途或挥霍,显见其非法占有何先生投资款的主观目的,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之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韩某被抓获后,在其家属帮助下能向被害人何先生退赔部分钱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因此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海淀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