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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狱友诈骗提供存款帐号,刑罚执行完又犯新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6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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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狱友诈骗提供存款帐号

2010年7月6日,简某某等人以绑架房某之子需要赎金为由,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银行内骗取房某人民币26。1万元,用于存取赃款的银行卡账号由简某某以前的狱友林某某提供。同日,在福建省云霄县,林某某伙同磨某某(另案处理)将上述赃款取走。2010年9月30日,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刑罚执行完又犯新罪如何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其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反映其人身危险性较大,该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亦酌予考虑;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办卡、取款,分赃较少,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且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提供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另结合其部分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前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刑人民币四千元,应与其此次犯罪所处的刑罚并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6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某未提出上诉。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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