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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保健品功效骗钱牟利,诈骗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52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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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保健品功效骗钱牟利

80后女子被告人袁某某,开办了公司,并招聘被告人王某某(女)等人,冒称教授、专家等身份,打电话与被害人联系,编造其推销的保健品有美白、丰胸、变性等功效,然后从朝阳区某保健市场以几十元的价格批发保健品后,以上千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从中牟利。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间,共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761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提出异议,称其不是诈骗最多算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诈骗罪如何认定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等人以电话营销的方式使用假名、冒充多种身份与被害人联系,虚构产品具有美白、变性等功效,并以其他产品冒充保健品出售给被害人,事实上向被害人交付所谓的“保健品”只是幌子,实质在于以推销产品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交付钱款最终遭受经济损失。故控方以诈骗罪对二被告人加以指控,于法有据。

综上,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6年,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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