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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侵占公司款上百万,职务侵占怎么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52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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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侵占公司款上百万

被告人鲍某是重庆技工教育研究室的一名出纳。1998年12月-2005年6月,鲍某利用管理现金支票的职务之便,采取开具收据不入单位账,也不缴存银行的手法,侵吞技工研究室公款69。58万余元。2000年3月-2005年8月期间,鲍某先后通过开现金支票金额小、银行取款金额大;开现金支票直接到银行取钱,伪造银行对账单,然后将单位账做平等手法,侵吞技工研究室公款87。78万余元,侵吞技工体协会17。47万余元,并将大部分赃款用来购买名牌衣服、鞋子、化妆品。案发后,退出赃款人民币17。9万元。

职务侵占怎么定罪量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2008年7月17日重庆市一中院判处被告人鲍某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八年;除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7.9万元外,法院责令鲍某退赔剩余赃款。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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