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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盗窃,盗窃罪怎么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9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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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盗窃

2007年11月,因职务侵占罪被判缓刑的被告人秦某(女)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在此期间被告人秦某趁同事胡某不注意偷走了胡某尚未开通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副卡一张,并用胡某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开通了该卡,后在银行取现2000元,手续费20元,代人刷卡5094元,赃款被其挥霍。2008年1月,秦某将胡某的交行信用卡盗走,后在银行提现4000元。事后,秦某退回赃款7000元。

盗窃罪怎么定罪量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秘密盗窃她人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和取现金共计111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2008年7月21日,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对被告人秦某原先的缓刑判决,以盗窃罪结合原判处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判决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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