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如何判刑
2006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经过预谋购买了微软公司价值人民币78591元的“WindowsXP”软件67套,通过此次买卖,被告人获得了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随后,被告人徐某某等二人篡改微软公司开放式许可协议,擅自添加微软“Office2003、Win32”等6种软件,并通过上海爱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手销售给被害人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总计非法获利294409元。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分得15万元,被告人姜某某分得144409元。
2008年5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44500元。
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篡改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侵犯著作权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全国尚属首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