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2009年5月至12月间,北京某公司的技术工程师张某多次使用自用电脑,在自己注册的网易博客上转载、发布淫秽色情信息。据网站统计张某博客发布黄色图片百余张,点击量达27906次。2010年1月11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张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张某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张某所在单位的证明,证实张某是公司的技术工程师,平时表现良好。张某辩护人还辩称,张某此次系初犯、其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且张某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请求法庭对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5月11日,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