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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否适用缓刑,服刑期又犯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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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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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罪并罚是否适用缓刑

学界对此未多加阐述,有观点认为法未明文规定“犯数罪者,不能适用缓刑”,推理之,应可以适用,实践中已不乏先例。对此,我们认为,对犯数罪并罚者均不应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首先,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来看。我国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是只能对判处拘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适用有期徒刑缓刑,必须具备数刑中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也在三年以下,而数罪又都具备缓刑的其他条件的,才可以适用缓刑。若数罪中有一个罪不宜判处缓刑而应判处实刑,或者数罪中有一罪的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上,或者决定执行的刑期在三年以上,都不能适用缓刑。从司法实践来看,数罪刑罚同时被判处缓刑,并且数刑中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才能适用缓刑,这种情况几乎没有。

其次,从刑法确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来看。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除了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还应当同时具备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个实质要件,当然还包括非累犯条件。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既然犯了数罪,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较大的危害社会的故意,在客观上又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即使有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量刑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在主观上实无悔罪意识,在客观上尚有可能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宣告缓刑尚有可能危害社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宣告缓刑后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内是否遵守法律,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均难以预测。

最后,从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数罪并罚不应当适用缓刑已经出现过类似规定,如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指出: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不适用缓刑。虽然该解释的对象只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对象狭窄,且已废止,但废止的原因并不在于此,因此,数罪并罚不适用缓刑的这一法律精神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刑法未明确有犯数罪者不能适用缓刑的禁止性规定,但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属一定时期内数次实施犯罪行为,其具有无视法律规范对个人行为的有效约束,主观上确无悔罪意识,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均不宜适用缓刑。

二、服刑期又犯罪如何处罚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再度犯罪的。该怎么处理呢?很明显,罪犯犯有数罪应该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犯罪分子是在服刑期间再犯罪的,说明罪犯不思悔改,已经执行的刑罚未对他产生任何改造效果,因此应该对他加重制裁程度。新罪,是指刑罚未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再度犯罪的。该怎么处理呢?很明显,罪犯犯有数罪应该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犯罪分子是在服刑期间再犯罪的,说明罪犯不思悔改,已经执行的刑罚未对他产生任何改造效果,因此应该对他加重制裁程度。

新罪,是指刑罚未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换言之,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罪的行为。

对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应当执行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条规定,应先对罪犯实施的新罪单独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相应法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来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可简称为“先减后并”。

这样计算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最高期限有可能超过二十年,这是因为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说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应当给予重处。如犯抢劫罪被判十一年,执行三年后又犯故意致人重伤罪被判十三年,对该犯的数罪并罚适用“先减后并”,即11年-3年+14年=22年,依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决定执行二十年,但罪犯在监狱已执行了三年,其实服刑期已达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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