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怎么量刑
2006年7月1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以欺骗手段让只会写自己名字的关某为被告人穆某出具一张“借款十五万元人民币”的欠条,后被告人穆某未将钱款交给关某,谎称已交给被告人王某,但被告人王某亦未将钱交给关某。2008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穆某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关某偿还欠款15万元,关某败诉。判决后,被告人王某以穆某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结该案。
检察机关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王某、穆某公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王某辩称,自己与关某是合伙开饭店,关某出房子,自己出钱,十五万元钱虽没有直接给关某,但已陆续投入到饭店中。
被告人穆某辩称,自己没有诈骗关某的故意,只是出于朋友关系替王某打一个圆场,且自己未得到一分钱好处。
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
因此,房山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穆某有期徒刑各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