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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当废品出售,缓刑犯又犯新罪怎么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33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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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又犯新罪怎么判刑

2012年正月,琚某驾驶某雪佛兰轿车翻车,造成车身严重受损,因无钱修理,琚某以2800元的低价卖给了江西省德兴市某机动车报废回收公司。因该公司工作人员觉得琚某可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该车系琚某于2011年12月29日凌晨,盗走的被害人吴某的雪佛兰轿车。经鉴定,该雪佛兰轿车价值人民币6.1万元。另查明,琚某于2008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轿车一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琚某在缓刑考验期未满又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执行。

最后,德兴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人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琚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两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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