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数额的计算
2011年7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徐某谎称自己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以缴纳保释金为由骗取男友高某人民币6.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以诈骗数额有误,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其所提原判认定诈骗的数额有误,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其诈骗数额有被害人陈述,汇款单据及徐某在预审机关的供述,足以认定,故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2012年11月19日,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