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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公安局办事不忘盗窃,盗窃罪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

刑事案例           阅读:34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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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

被告人梁某曾因盗窃受惩处,2012年10月16日,梁某去庐山某公安分局办事,办事未成准备离开时,见办公室内无人,便偷走了在橱柜内放着的一女士包内的3500元现金,后在出大门时被抓获。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已被追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1月5日,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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