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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程序是怎样的,撤销假释后的数罪并罚

缓刑、减刑与假释           阅读:31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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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释的程序是怎样的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假释。根据本条规定,假释的程序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减刑程序进行,即由执行机关向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假释案件,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审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刑期,更重要的是应审查罪犯在狱中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会不会再危害社会。经过几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作出假释的裁定。对于不符合假释条件的,不予假释。

对于可以假释的,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当送达提出假释建议的执行机关。不经过上述法定的假释程序,不得假释。

二、撤销假释后的数罪并罚

假释撤销是指假释犯因违反假释条件而导致有关机关终止假释状态并将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罚的活动。遵守假释条件是假释犯获得假释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其在假释期间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遵守假释条件,就意味着假释犯可能面临被收监执行刑罚的后果,撤销假释是对假释犯不遵守假释条件的惩罚方式之一,这也是假释与刑满释放的本质区别。在刑满释放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存在要遵守一定条件的问题,处于该状态下的行为人只要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就不会被重新收监继续执行刑罚。撤销假释后的数罪并罚问题尽在下文:

1、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刑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值得商榷。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撤销假释后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实行“先减后并”原则。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罪犯有漏罪,撤销假释后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实行“先并后减”原则。

通常情况下,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比其隐瞒漏罪的主观恶性要大,对社会的危害性要更为严重,所以刑法规定对罪犯犯新罪实行“先减后并”,对其隐瞒漏罪实行“先并后减”的数罪并罚原则,体现了加大对假释罪犯犯新罪的打击力度,符合立法精神,对此没有争议。但这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新罪都比漏罪危害严重,对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时都应比漏罪要严厉。如果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所犯新罪系防卫过当类的过失犯罪,而其隐瞒的漏罪却为罪行特别严重的故意犯罪,此时若再适用上述数罪并罚原则,就明显不妥。因此,刑法第八十六条有关撤销假释后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缺乏严肃性和周密性。

2、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或者被发现的漏罪被判处缓刑的,撤销假释后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时,不能对罪犯直接适用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即使新罪或者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也应当撤销其假释,与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对此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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