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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砸抢团伙深夜持木棍行凶,盗窃罪的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0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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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砸抢团伙深夜持木棍行凶

1999年1月至2001年2月,河南省郸城县打砸抢犯罪团伙成员窦某1、窦某2、窦某3及窦某4等人深夜持木棍等凶器,先后多次进入学校、公司、食品厂采用威胁、捆绑、殴打等手段抢劫、盗窃,并导致一人死亡,两名教师重伤。其中,被告人窦某4还伙同窦某1、朱某(已判刑)等人盗窃4起,盗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3。8万余元。

盗窃罪的量刑

2003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该团伙主犯窦某1、窦某2、窦某3死刑,该团伙另外14人也分别被判刑。

2008年6月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团伙最后一名涉案被告人窦某4开庭审理。

庭审中,窦某4对于某男子作证称其涉嫌抢劫罪时辩称该男子因欠钱而陷害自己。

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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