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抢劫出租车的哥连环被杀
200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陈某合谋凌晨抢劫出租车司机并先后两次借搭乘出租车之名,携带双截棍等凶器抢劫出租车司机受害人向某某、蒋某,共劫得人民币695元,手机2部。此外,被告人刘某某、陈某还伙同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肖某某和李某某共同实施了另外两起抢劫,对受害人王某、徐某某持凶器抢劫,共劫得人民币1200余元、手机2部。
抢劫杀人如何量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持械抢劫营运小汽车司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某、陈某多次抢劫,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参与抢劫,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虽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肖某某,有一般立功表现,但鉴于其多次持刀参与抢劫,并且直接捅刺被害人蒋某某致死,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又系累犯,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因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某某,有一般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予以减轻处罚。
2008年6月4日,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四年。同时,法院还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和陈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27.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