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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办银行骗取保证金,诈骗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28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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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办银行骗取保证金

2006年8月至12月,赵某在不具备开设银行的条件下,谎称以申办香港道深银行北京分行的名义,采用收取发起人原始股保证金的方式,先后收取17万余元。赵某被抓获后,协助抓获了涉嫌保险诈骗的在逃人员乔某。

诈骗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申办银行的事实,以需要发起人入股并缴纳原始股保证金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然赵某坚持称自己是为成立银行而向他人收取原始股保证金,但其既不具备设立银行的法定条件,也没有实施设立银行的具体行为,且其以入股为由招收的职员大多为退休人员,不具备金融业专业知识及法律所要求的任职资格。鉴于赵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并责令其退赔17万余元,发还上述被害人。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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