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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世博门票诈骗获刑,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15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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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世博门票诈骗获刑

2008年8月,蔡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刑3年,缓刑4年。2009年10月,蔡某某私刻了“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等印章,并谎称自己是“迎世博600天指挥部闵行区浦江区域宣传处”副处长,自己的父亲是父亲原是闵行区区长。蔡某某与厦门春晖国际旅行社约定提供便宜的世博会门票,骗取厦门春晖国际旅行社老总马某门票款478万元。250万余元用于购买门票,其余220万元均用于个人挥霍。

蔡某某再次坐在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被告人的席位上。

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蔡某某根本不属闵行区世博工作机构人员,其所用的“迎世博600天指挥部闵行区浦江区域宣传处”在闵行区的世博办事机构中不存在。法院认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厦门国旅22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在楥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依法判决,以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前罪所判徒刑3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在押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并继续追缴犯罪所得的。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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