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机以次充好对外销售
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郭某、刘某、徐某等人在北京一家公司内,谎称是三星、诺基亚厂家的下属部门,打着“家电下乡”的幌子,以推销三星、诺基亚等名牌手机为名,通过打电话将质量低劣的山寨手机及充值卡销售给受害人,短短1年时间里,共骗了384名受害人。销售金额达92。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郭某参与销售的金额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参与销售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徐某参与销售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案发后,郭某等人被抓获归案。
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刘某、徐某在对外销售产品过程中,以次充好,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结合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徐某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最后,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