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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抵押又出售者获刑,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53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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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抵押又出售者获刑

被告人杜某于2009年4月2日,以每天220元的租金在蚌埠市永兴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了一辆轿车(价值96960元)后,随即于2009年4月5日开到山东烟台,将该车以2.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王某。抵押后,杜某向汽车租赁服务部支付了2000元租金,随即没有音信。租赁期满后,因找不到杜某,蚌埠市永兴汽车租赁服务部遂报案。杜某于2010年7月1日归案。

检察机关以杜某构成诈骗罪为由,将杜某公诉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杜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永兴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租赁物后即转手出售,挥霍所得赃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杜某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已给付的押金1800元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其实际诈骗数额应为9516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其行为不仅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有误,应予以纠正。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尚未退赃、退赔,这一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据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悉,此案是蚌埠市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第一庭。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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