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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帮落户收好处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61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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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帮落户收好处费

被告人江某,是重庆长寿区凤城街道黄金村村干部。因黄金村应城市发展需要拆迁,黄金村村民可以享受到拆迁安置和补偿款,且部分符合迁入条件的“上门女婿”可办理落户到黄金村的手续。为此,办理此落户手续的江某,以为“上门女婿”办理落户手续收取活动费打点关系为由,先后向10多名欲办落户手续的村民收取3。5万余元钱款。2010年5月13日,江某主动投案自首。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处罚

2010年7月30日,长寿区检察院以江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0月19日,长寿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江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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