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获刑
2008年5月份顾某夫妇欲购买杨庙镇上的一处预售商品房,并按照房产公司要求预付10万元定金。双方签订了一份购房邀约协议和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半个月之后顾某夫妇就可以拿邀约协议和借款协议去换发票和购房合同。称这10万元定金是以借款方式付给房产公司的,房子交付时只需支付余下的房款。自2008年3月至9月,嘉善天凝金叶房产开发公司资金短缺为由,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通过签订购房邀约或以借款为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53.2万元。都用于了支付工程款、购买土地和支付利息。
嘉善天凝金叶房产开发公司负责人金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诉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非法吸收公众存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0年11月3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